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作者:wxzcwadmin 发布时间:2021-12-29 09:09 来源: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2025年10月10日经第五届无锡仲裁委员会第三次委员会
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规范无锡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4〕75号、苏财综〔2004〕24号)和《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无锡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二条 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收费: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收费标准 |
案件受理费 |
1000元(含)以下部分 |
70元 |
70元 |
1000元至5万元(含) |
4.5% |
7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4.5% |
5万元至10万元(含) |
3.5% |
2275元加争议金额5万元以上部分的3.5% |
10万元至20万元(含) |
2.5% |
4025元加争议金额10万元以上部分的2.5% |
20万元至50万元(含) |
1.5% |
6525元加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1.5% |
50万元至100万元(含) |
0.7% |
11025元加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0.7% |
100万元以上部分 |
0.4% |
14525元加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 |
第三条 案件处理费按下列标准收费: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收费标准 |
案件处理费 |
20万元(含)以下部分 |
600元 |
600元 |
20万元至50万元(含) |
0.3% |
600元加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0.3% |
50万元至100万元(含) |
0.2% |
1500元加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0.2% |
100万元以上部分 |
0.1% |
2500元加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 |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仲裁请求包括本请求、反请求、针对被追加的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以及变更的前述仲裁请求。
第五条 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第六条 争议金额未确定、仲裁请求没有具体金额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争议金额或者仲裁费用。
(一)仲裁请求涉及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终止、撤销、变更合同的,以合同总标的额作为争议金额。未明确约定合同总标的额的,由本会办公室综合考虑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违约责任等因素,确定合同总标的额。
(二)仲裁请求涉及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解除、撤销、变更部分合同条款的,原则上以该项仲裁请求对应部分的合同标的额作为争议金额;无法判断该项仲裁请求对应部分的合同标的额的,原则上以合同总标的额作为争议金额。
(三)仲裁请求涉及其他与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终止、撤销、变更合同或其他类似足以引起法律关系整体或部分变动的,参照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仲裁请求涉及没有具体争议金额的履行行为的(如交付单证、移交竣工资料、返还印章、账簿等),由本会办公室结合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合理确定争议金额;无法确定争议金额的,每个独立的履行行为收取案件受理费1000元和处理费300元;每个案件处理费总额最低不少于600元。
第八条 争议金额不满100万元,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争议金额按照100万元确定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九条 被申请人超过一人的,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案件处理费在本办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基础上增加10%,最高不超过30%。
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增加案件处理费2000元。
选择居住地在无锡市以外地区仲裁员的,由选择方当事人预交处理费1000-8000元;选择居住地在境外仲裁员的,由选择方当事人预交处理费30000元,处理费在结案后按实际发生费用多退少补。
因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申请人向本会提出申请,要求协助其与被申请人达成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的,收取申请人处理费150元。
第十条 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的,按变更后的争议金额重新计算仲裁费用,重新计算的仲裁费用增加的,应予补足,但补足金额不超过500元的,不再收取。
第十一条 仲裁请求涉及预备性请求的,视为多项独立的仲裁请求,应分项确定争议金额,并以各分项请求的总争议金额作为预备性请求的争议金额。
第十二条 仲裁请求涉及的争议金额以外币为货币单位的,以提起仲裁申请当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公布的中行折算价为基准,折算成人民币为货币单位的金额作为争议金额。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争议金额无法确定或者存在争议的,由本会办公室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仲裁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向本会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处理临时措施申请的,收取案件受理费8000元和处理费2000元;申请的临时措施超过1项的,每项加收处理费2000元。当事人申请变更临时措施、申请修改临时措施决定的,本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加收受理费与处理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制定的《无锡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同时废止。